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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科学观测与研究、科技示范与推广、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科学研究实验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校野外站的建设与管理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野外站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租用(租赁期20年以上),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基地。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各类学生的课程实习、实验教学、专业技能训练、毕业实习等野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承担全校相关专业师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实验工作。
第五条 积极承担相关专业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扩大对外科技交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
第六条 积极申报并承担中央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科技攻关课题和推广项目,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服务。
第七条 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开展科技示范、科技推广及技术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为大学生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提供场所和机会。
第九条 加强对野外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野外站的建设须经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申请,按照申报内容的不同,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批,最终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国家级野外站及建设工作,根据野外站的主要任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野外站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需要和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同时建立对野外站的验收、评估机制,以确保野外站的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
第十二条 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
1、实验站面向校内外实行有偿服务。
2、实验站积极开展各类合法的经营活动。
3、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性投入。
第十三条 野外站建设要充分考虑投资效益,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执行,完善立项、论证、审批、招标、实施、监督、验收和审计等程序。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五条 野外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野外站的规划与宏观管理,学院负责野外站具体管理与日常运行。国家级野外站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野外站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野外站管理制度和各项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野外站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3、核定野外站人员编制和站长的聘任。
4、负责野外站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5、建立野外站面向校内的共享机制。
6、定期检查野外站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野外站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野外站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和各类项目的申报。
2、按计划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及面向全校的教学实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对外服务。
3、负责制定野外站运行管理的各项实施细则,并督促实施。
4、制订野外站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督促实施。
5、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野外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野外站工作。
第十九条 野外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野外站的各项工作、人员、财产、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完善野外站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按学校要求每年对野外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在对人员管理和使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件。
第二十三条 野外站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好环境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有面向校内外的有偿服务项目必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野外站所有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全部收入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野外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野外站的土地及所有设施均为学校国有资产,要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并建立分户账。学院和实验站只有使用权,无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权力。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七条 野外站设站长岗位,全面负责野外站的具体管理,要求懂业务、会管理、负责任。站长由学院根据具体野外站的情况和任务,制定基本任职条件和工作目标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聘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站长职责:
1、负责编制野外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野外站的各类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野外站各类人员的分工和制订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4、负责野外站的年度工作总结,完成各种信息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各类合法经营活动。
6、全面负责野外站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工作人员由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从院内在编职工中选派,按照学校相关人员聘用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野外站聘用编制外用工、季节性用工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工资和福利等由野外站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不同野外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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