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校党委发〔2018〕44号)和《兰州大学关于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的意见》(校财〔2019〕23号),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禁止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上级部门领导、学院邀请的重要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来院综合性调研,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院领导出席;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各研究所(系、中心)邀请的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单一性调研,由邀请人负责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八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的住宿,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协议酒店,不安排超标准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1次。在校外用餐时,须在《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中注明。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方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方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金额的,不予报销,接待费支付除校内转账外,在校外接待,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接待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业务工作餐支出严格按照《兰州大学业务工作餐支出管理规定》(校财〔2018〕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2020年1月13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9月9日制定的《大红鹰dhy2288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