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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聘请兼职教师实施办法(校人字[2005]14号)

发布时间:2010-10-18 字体大小 T |T

为了促进我校同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扩大我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学校鼓励和支持所有学科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公务员担任我校兼职教师。为规范有关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聘任类型、聘任条件和聘任权限

(一)讲教授

聘任条件: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国外大学副教授或国内高水平大学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位。

教授由学院报学校聘任(具体情况详见《兰州大学萃英人才建设计划》有关办法)。

(二)兼职教授

聘任条件:符合讲教授条件的专家;在国内外著名的高等院校、重要的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高级职务,或担任高级公务员,在国内外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兼职教授由学院报学校聘任。

(三)其他兼职教师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由学院聘任。

二、兼职教师职责

(一)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咨询。

(二)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

(四)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讲座,提供学术信息。

(五)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三、审批程序

(一)聘任讲席教授按《萃英人才建设计划》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聘请兼职教授的程序:

1.由基层单位提出拟聘任人选,经我校两位相关学科正高级专家书面推荐。

2.经学院学术(聘任)委员会进行评议认可后,填报《兰州大学聘请兼职教授呈报表》,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人事处职管科,同时提供拟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人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和程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并制作聘书,聘书由校长签署。

4.由学院安排受聘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四、聘任管理

(一)所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院士聘作兼职教授可长期聘用。

(二)聘请单位原则上要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

(三)所聘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经查属实者,应予以解聘。

(四)所聘人员聘期结束时聘请单位要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并写出书面总结,报人事处备案,作为今后续聘的主要依据 

(五)聘请外籍专家按外事规定办理。

五、待遇及其它

(一)讲教授的待遇按协议执行。

(二)兼职教授来校主要为本科生讲学的,学校按《兰州大学萃英人才建设计划》的相关条款予以补助。

(三)兼职教师在教学计划内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指导研究生的,应从相关培养经费支出,也可从本学院津贴中支出。

(四)兼职教师从事合作研究的费用,从相关研究经费中支出。

(五)兼职人员所受聘的兼职教师职务和身份,只在聘任期限内有效。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大学聘请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